评论:明确教育惩戒“边界” 更能维护师道尊严
2019年11月26日 07:31
来源:三湘都市报
原标题:明确教育惩戒“边界”,更能维护师道尊严
■本报评论员张英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11月25日中国新闻网)
2009年,教师节前夕教育部就出台过《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这个“批评教育的权力”实际上就是“教育惩戒权”,十年过去了,教育惩戒权问题仍然处于争论中,不免让人诧异。
《弟子规》中有言:“教不严,师之惰”,道理不言自明,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树木过程中,修枝剪叶是再正常不过的,同理,惩戒违规的学生也是一样,这也意味着,教师拥有惩戒权是非常合理的事情,可为什么这一问题长期处于争议中呢?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不仅仅体现在教师的惩戒过程中,也体现在家长和学生的“权利意识”方面。在这些年的相关新闻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事件体现的都是教育惩戒施行过程中的极端反应,譬如一些老师对学生过度体罚,导致对学生构成身体和心理上的极大伤害;而另一方面,老师惩戒并不过分,但部分家长和学生反应过激,要么家长去学校打闹,要么学生采取极端行为对抗。这二者,都是“度”没有把握好。
诚然,学生是有权利的,老师不能借由惩戒权对学生实施伤害,教育除了教,更是育,以爱化人,以理感人,这是“育”的内涵所在,而育的前提就是尊重,老师尊重学生,学生才会更容易接受批评和道理。我们也承认,在教育的过程中,有少数老师操之过急,简单粗暴,甚至让学生有了终生难忘的阴影,这些都是教育中的失败体现。但如果因为少数老师行为不当,就完全剥夺教师的惩戒权,也是“因噎废食”,大家把孩子送到学校,是接受教育的,而正当的惩戒也是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所谓“雷霆雨露,都是春风”,正当的惩戒对孩子的行为规范,学习态度也有所助益,难不成因为一些家长和学生的过激反应,就让老师们噤若寒蝉?这对学生真的有好处吗?
北宋丞相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这番话感恩之念十足,也揭示了古人尤其信仰的一个教育真理:严师出高徒。丁谓的话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学生能有今日,多亏先生当年要求严格”,而且不难看出,这份严格中甚至也包括了肉体上的惩罚。当然,我们不提倡体罚,一是因为权利观念的觉醒,二是因为教育理念的更新。但教育惩戒权显然不能丢,因此,如何确立“边界”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段时间,不少地方的学校纷纷把“戒尺”重新请回了讲台,目的不是为了体罚和恐吓,而是一种意义的象征,它象征着教育惩戒权在教育中依然有着重要的位置和作用,它依然是师道的一部分。紧跟戒尺而来的,就是如今将教育惩戒权的规则细化,让惩戒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度可拿捏。这实际上也是对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这一现状的弥补,更重要的是,也能免除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风险自担”的后顾之忧,让负责任的老师不至于有强烈的心理负担。
“教不严,师之惰”、“教得严,师之错”,如何不让老师成为“风箱里的老鼠”,就需要一条平衡之路,良好的教学行为的效果也需要师生、家长、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教育惩戒权,大多数人还是赞同的,因此,我们非常期待《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能够从此发挥良好作用,让教与学变得宽严相济,家校之间互相理解,师生关系愈发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