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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发布日期:2018-11-26   点击次数:965

湖南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时间:18-11-26 08:40:33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许丽 编辑:汤佳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省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职业培训办班和职业培训证书发放均需备案登记。

《通知》要求加强职业培训办班监管和职业培训证书发放工作。办班实行备案登记制。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向相应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相关办班资料,包括《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湖南省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学计划和大纲及课程安排、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各级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培训机构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凡开班前没备案登记的,一律不准发放职业培训证书。

《通知》明确,培训机构在办班过程中,应分别向相应的各级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上报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师资队伍情况等资料,各级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别对所辖范围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课时、课堂纪律、考核组织、档案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期培训班结束,培训机构要按有关要求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培训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应汇总结业学员考核成绩及有关个人信息,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后,向相应就业服务局经办机构提交《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发放名册》及电子数据,经就业服务局经办机构网上备案后生成证书编号,由培训机构按要求发放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通知》强调,民办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依法依规办学,不得超许可范围办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不得误导或以违规做出承诺的方式招揽培训学员。各市州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机构办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和培训证书发放工作。要强化执纪问责,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长沙晚报 记者 周小华 实习生 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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